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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机构: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发文日期:2019-11-04
名  称: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
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

行政处罚决定书
 )文罚字〔 2019 〕-009
当事人
基本情况
姓名或名称
三河市超越网吧
法定代表人
洪建忠
证件号码
131082197109270271
国   籍
中国
地    址
三河市城内老菜市场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违法事实
及其主要证据
(违法事实):2019年8月26日20时15分至20时30分三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刘立国(R200400178)、郝浚潮(R280400160)在出示执法后由李浩配合对三河市超越网吧进行检查,检查中发现该网吧证照齐全,且正在营业,执法人员在网吧内发现6名上网人员不能出示有效身份证件,其中有2人疑似为未成年人,超越网吧涉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、涉嫌未按规定核对、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,涉嫌违反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》第二十一条、二十三条之规定,该行为不适用“三步式”行政执法程序,执法人员下达了《行政执法检查巡查登记表》、《责令改正通知书》、《调查询问通知书》,要求网吧负责人到三河市文广旅局接受调查询问,李浩予以签字确认,现场有录像资料为证。
2019年8月27日,经我局立案后,于当日对陈海亮进行调查询问,陈海亮承认李浩为超越网吧收银员并接纳2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、未按规定核对、登记4名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的事实。
(证据):
1、《行政执法检查巡查登记表》壹份;
2、对陈海亮的《调查询问笔录》壹份,证明当事人承认李浩为超越网吧收银员并接纳2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、未按规定核对、登记4名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的事实;
3、《网吧消费人员信息采集表》壹份;
4、超越网吧上网的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的《调查询问笔录》贰份,证明2名未成年人在超越网吧上网的事实;
5、对上网人员李迎彪的《调查询问笔录》壹份,证明超越网吧未按规定核对、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并给予开机的事实;
6、对李浩的《调查询问笔录》壹份,证明超越网吧未按规定核对、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的事实;
7、超越网吧上网2名未成年人户口页复印件壹份,证明其身份;
8、超越网吧开机小票壹份,证明超越网吧未按规定核对、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的事实;
9、洪建忠、陈海亮身份证复印件壹份,证明当事人身份;
10、三河市超越网吧《工商营业执照》、《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》复印件壹份,证明其资质;
11、现场执法照片壹份;
12、执法过程录像壹份:证明现场检查过程合法。
 
处罚依据理由
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,本机关认为三河市超越网吧接纳2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、未按规定核对、登记4名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的行为,已经违反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》第二十一条、二十三条之规定,构成了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、未按规定核对、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的事实。依据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》第三十一条“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,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,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责令停业整顿,直至吊销《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》”的规定。另参照《廊坊市文广新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<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>》第四条执行标准第二项“一年内第2次接纳1名未成年人或一次性接纳2名未成年人的,给予警告,停业整顿15日,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”的自由裁量执行标准。依据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》第三十二条“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,未按规定核对、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,由文化行政部门、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,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责令停业整顿,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《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》”规定。另参照《廊坊市文广新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<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>》第六条执行标准第二项“一年内第2次发现上述违法行为或一次性未核对、登记4至6人的,给予警告,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”的自由裁量执行标准。另依据《文化部关于加大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违法行为处罚力度的通知》(文市函[2010]458号)第二条“对一次接纳2名以下未成年人的网吧,依法责令停业整顿30日”。
 
处罚内容
 
 
警告、停业整顿30日,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(20000元)整的行政处罚
 
 
 
 
 
 
行政执法人员所在单位
三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
 
 
    三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
2019927
行政执法人员
刘立国
解国旭
行政执法证件号码
(R200400178)
(R280400162)
1、当事人应当立即纠正违法行为,并缴纳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。
2、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农业银行三河支行(银行账号:50670001040015379)缴纳罚款;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%加处罚款。
3、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,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廊坊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或三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三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
4、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,也不提起行政诉讼,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,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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